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,陕西省的标准在相关的规范中明确并细化了“旅游景区名称翻译特殊情况应遵循以下方法及原则”。
翻译原则首先遵循了联合 国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,上海同传如地名的单一罗马化等。明确了旅游景点翻译和地翻译的不同。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突出了旅游景点的特色,照顾了游客的需求。译文力求符合公示语字数少、语言精练、冠词略而不用、使用祈使句等语言及文体特点的要求,同时也吸收了前沿翻译研究理论如翻译适应选择论等,考虑并照顾到语言维、文化维、交际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问题。上海同传翻译原则还采用了常用的跨文化的翻译策略,在翻译过程中鼓励进行适当的删减和增加,不必一定要做到字面的对应等。这样翻译的名称容易被游客记住并接受,突出了 地方旅游资源的特色,显示了旅游翻译的服务功能,达到了传播旅游目的地文化和吸引旅游者的目的。
另外,标准中强调,旅游景点英文译写名称宜采用意译法或音译+音译法。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区别于地名的翻译。旅游景点名字本身应具有吸引力,全部音译不利于国际游客 了解中国的旅游景点。这正如对于一个中国人不说基督城要比“克里斯特彻奇”更容易接受一样。
当然,意译法或音译+音译法一直到音译法也是一个动态的文化过程,上海同传随着旅游景点**度的提高,旅游景点的英文译写名称也会逐渐过渡到异化的译名阶段,就如同强势文化一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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